財政部就資產評估準則基本準則征意見
作 者:蔡秋紅 來 源:中國會計視野發表日期:2016-11-03
中國會計視野訊 財政部為規范資產評估執業行為,保護資產評估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和公共利益,有效維護市場經濟秩序,根據《資產評估法》,起草了《資產評估準則——基本準則(修訂征求意見稿)》及說明。
修訂后的基本準則架構
修訂后的基本準則分四章、二十八條。主要包括:
第一章總則,包括反映規范對象及目的、相關定義、準則適用、守法合規要求、專業勝任要求、機構的控制及監督責任等六條內容。
第二章職業道德,包括職業操守要求、職業形象要求、獨立執業要求、禁止不當得利要求和保密要求等五條內容。
第三章執業要求,涉及評估程序、業務承接、評估假設、價值類型、評估方法、核查驗證、關注評估對象權屬、資產評估報告出具要求、簽章要求、報告披露要求和評估檔案等十四條內容。
第四章附則,包括具體準則發布、例外條款和本準則施行時間三條內容。
主要修訂內容說明
(一)規范評估對象與主體。
根據資產評估法要求,將準則的規范對象修訂為“資產評估行為”,將規范的主體修訂為“資產評估機構”和“資產評估師和其他資產評估專業人員”,并規定了其內涵。這種表述方式既全面涵蓋了對機構和人員的要求,也突出了資產評估師的地位。
(二)界定資產評估準則體系、配合監管。
結合資產評估法界定了資產評估準則體系,區分了有關評估行政管理部門與評估行業協會的職責,強調評估行業協會“制定資產評估執業準則和職業道德準則”應當遵守基本準則,并增補了資產評估定義,區分了法定業務與非法定業務,補充了“法定資產評估業務”定義,有利于配合相關資產評估業務監管部門的監管。
(三)增加執業責任的規范。
根據資產評估法的內容,分別增加了對評估機構責任、評估檔案保存、報告簽章、披露評估報告使用責任等進行規范的內容。
(四)整合職業道德的要求。
將現行職業道德基本準則有關職業形象、獨立執業、專業勝任能力保持、禁止不當得利、保密要求等內容,分別作為職業道德的總體要求整合到修訂后的基本準則中,并考慮了與資產評估法相關表述的銜接。除與現行基本準則重復的內容外,未納入修訂后基本準則的現行職業道德基本準則條款,可由中評協在制定職業道德具體準則時統籌處理。
(五)優化評估程序表述。
評估程序方面,在現行基本準則劃分及表述基礎上,略作調整。比如,為更好與資產評估法銜接,將業務約定書修訂為“評估委托合同”,顯化了對評估報告的“審核”要求,把“工作底稿歸檔”修改為“立卷歸檔”。
(六)增加評估方法選擇的靈活性。
修訂了資產評估方法的表述,使評估法中要求的評估方法的范圍擴大到衍生方法,并規定因方法的適用性或操作限制導致無法采用兩種以上評估方法進行評估的,資產評估專業人員可以采用一種方法進行評估。
(七)細化評估資料核查和驗證要求。
對在評估活動中使用的有關文件、證明及其他資料,資產評估專業人員可以選擇適當的形式或實質核查驗證方式,并在工作底稿中加以反映,并對無法核查驗證的事項做出了相應的規定。
(八)規范資產評估報告的出具要求。
一是增加了對資產評估報告的定義,強調了報告出具的主體和準則依據特點。二是強調資產評估機構和資產評估專業人員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必須依據資產評估準則。三是要求不依據資產評估準則編制的其他評估報告或其他專業報告,不得以“資產評估報告”名義出具,資產評估專業人員還應將前述事項在相關報告中予以明確披露,以避免誤導報告使用人。
(九)引導評估報告的正確使用。
修訂后的基本準則提醒評估報告使用人正確理解評估結果,有利于引導其正確使用評估報告,減少誤讀誤用現象。同時,結合國內外準則制定實踐,對“評估報告使用人”的內涵做出了界定,有利于規范與資產評估相關的法律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