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遵循評估準則 北京亞超被警示
來 源:中國證監會網站發表日期:2019-01-15
江蘇證監局關于對北京亞超資產評估有限公司及資產評估師尹林、楊毓懷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北京亞超資產評估有限公司及資產評估師尹林、楊毓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你們執業的蘇州新海宜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海宜”)收購陜西通家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陜西通家”)股權的評估執業項目進行了檢查。經查,你們在執業過程中存在以下問題: 一、你們對銷售數量的預測依據為銷售合同及被評估單位的產銷計劃,但預測依據中的銷售合同包含了近40%的未生效合同,且至評估報告出具日所有銷售合同均未實際銷售,你們未對合同執行條件和實際執行情況、被評估單位產銷計劃的合理性進行分析判斷;在預測成本及售價時,未分析單位產品成本、售價確認的合理性。上述情況不符合《資產評估準則-評估程序》第二十四條的規定。 二、市場法評估中,你們未對可比上市公司及被評估單位的溢余資產、非經營性資產進行分析、調整;收益法評估中,你們對被評估單位按照高新技術企業享受15%的優惠稅率進行測算,但未分析并說明其符合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標準和理由。上述情況不符合《資產評估準則-企業價值》第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 三、對于評估說明市場法中“通過網上查詢得到國內機構計算的部分汽車企業上市公司的不可流動折扣率”,以及收益法中“營業稅金及附加的測算稅率依據系最新2016汽車整車制造行業平均增值稅稅負率2.93%”的表述,底稿中均無相關文件及網址說明,且數據來源均為百度查詢,數據的可靠性不足。上述情況不符合《資產評估準則-企業價值》第九條的規定。 四、在用收益法評估管理費用的預測中,2021年及以后年度每年少預測稅金140.05萬元,影響評估值約500萬元,相對最終評估值影響比率為0.45%,不符合《資產評估準則-基本準則》第七條的規定。 五、被評估單位存在固定資產及土地使用權抵押擔保事項、應收賬款質押事項、未決訴訟情況,但評估報告中未披露,不符合《資產評估準則-評估報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 新海宜已將收購陜西通家股權事項進行披露,我局認定,你們作為為該事項出具評估報告的評估機構及簽字資產評估師,上述行為未嚴格遵守《資產評估準則》、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及五十四條的規定。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現決定對你公司及簽字資產評估師尹林、楊毓懷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 請你們嚴格遵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資產評估準則》的規定,及時采取措施加強內部管理,建立健全質量控制制度,提高評估執業質量,對存在的問題予以整改,并在2019年1月25日以前向我局提交整改報告。 江蘇證監局 2018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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