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款”文章引爭議 擇肥而噬,自媒體洗稿面面觀
作 者:朱巍 來 源:環球時報發表日期:2019-01-18
最近某自媒體公號文章《甘柴劣火》刷屏的同時,因涉嫌“洗稿”引發社會巨大爭議。這些爭議集中在兩大方面:一是,新聞類作品的著作權利法律邊界問題;二是自媒體“洗稿”傳統媒體成爆款,帶來的價值判斷問題。
這場爭議看似是中國傳統媒體與自媒體在過去一段時間里眾多爭議中最新的一個,類似情況早已有之,但正是借助于這一爭議較大的典型案例,我們更有必要厘清背后的權責與法律底線。
我國《著作權法》關于合理使用類型的規定中,時政類新聞信息是法定合理使用范圍。但這里講的時政新聞與深度調查時政類作品性質截然不同,前者是簡單的事實性描述,后者則屬于著作權所稱的作品。眾所周知,調查類作品創作過程費時費力,調查記者往往背負巨大壓力,甚至在人身安全被威脅的情況下完成,這樣的作品于情于法都必須嚴格保護。
時政類深度調查作品的著作權保護有兩個方面,一方面,轉載前需要版權人同意,轉載時應標明著作權人身份等信息,不得擅自更改標題和節選;另一方面,轉載后需要支付版權人版權費。這樣做的效果,并非是限制時政作品的傳播,而是鼓勵和激勵更多的媒體和從業者愿意從事“又苦又累”的調查類時政新聞工作。
從《甘柴劣火》一文看,很大比例內容源自財新記者先前的報道內容,按照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這類模糊出處的“洗稿”屬于侵權行為。更為重要的是,按照國家網信辦2017年出臺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需要相關資質。但是,涉事微信公號作為自媒體沒有新聞資質,不但不能采編刊發時政類新聞信息,而且連轉載的資質也是沒有的。
從性質上看,包括《甘柴劣火》在內的之前很多自媒體“爆款文”,都是典型的時政類新聞作品。所以從法規上看,因作者和公號都沒有新聞資質,采編和發布行為除了涉嫌侵害著作權和傳播倫理,還涉嫌違反《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
從傳播效果上看,“洗稿”洗成“爆款”似乎已經成為一種自媒體時代的潮流,其實這不難理解。
首先,傳統媒體與自媒體作品目的不同。前者受傳播倫理限制,時政類新聞的描述一板一眼、實事求是,臆斷與猜測讓傳統媒體避之不及。后者作品傳播度直接影響廣告、打賞等商業獲利,“關注度經濟”讓自媒體更關心的是點擊量,而非事實本身。
其次,傳統媒體與自媒體寫作方式不同。傳統媒體包括新媒體、融媒體化后,仍秉承講述事實,做一個旁觀者。最多是一個有良心,有正義感和勇敢的旁觀者。自媒體則完全不同,他們是從受眾角度思考問題,從受眾感官方面做文章,情緒化、鼓動化、煽動性和立場化成為自媒體時代的標配。正是有了這些傾向性、引導性,才更容易有一個又一個的10萬+。
我們基于價值的判斷,不能僅停留在點擊量和關注度。如果沒有傳統媒體記者千辛萬苦的第一手材料采編,怎么可能有后面膾炙人口的爆文出現。自媒體作者每天尋找著爆款,擇肥而噬地攫取他人耗時耗力得到的材料,琢磨著公眾的喜好,在附帶主觀臆斷、猜測、情感和引導,配合著夸張的標題,幾個小時就能出來一篇爆文。這時,價值判斷標準的錯位就會導致價值觀的偏離。
最近幾年,傳統媒體從業者大量跳槽,很大原因就是傳統媒體從業者無法適應自媒體時代的這種價值判斷標準。
其實,新聞的價值并非是追求爆款,普利策獎項也不會將閱讀量作為評獎標準。每個時代,傳播新聞的工具和渠道可能不同,但新聞本質的求真務實必然永恒。在互聯網時代,法律必須賦予傳統媒體以尊嚴,法律必須嚴格落實,侵權者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同時,傳統媒體也必須適應互聯網時代傳播的新規律,算法、大數據和傳播預判力并非自媒體的專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