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平臺承擔何種法律風險——以音著協訴斗魚一案為例
作 者:朱玥 來 源:中國新聞出版廣電報發表日期:2019-01-03
2018年12月27日,北京互聯網法院公開宣判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訴武漢斗魚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一案。法院判決:斗魚公司賠償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經濟損失2000元及因訴訟支出的合理費用3200元。 案情: 音著協會員歌曲被網絡主播擅用 2018年2月14日,網絡主播在斗魚公司經營的斗魚直播平臺進行在線直播,其間播放了歌曲《戀人心》,時長約1分10秒(歌曲全部時長為3分28秒)。歌曲播放過程中,主播不時與觀看直播的用戶進行解說互動。直播結束后,此次直播視頻被主播制作并保存在斗魚直播平臺上,觀眾可以通過登錄斗魚直播平臺隨時隨地進行播放觀看和分享。 歌曲《戀人心》的詞曲作者張超與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簽訂有《音樂著作權合同》,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可對歌曲《戀人心》行使著作權。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認為斗魚公司直接侵害了其對歌曲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起訴要求斗魚公司賠償著作權使用費及律師費、公證費等合理開支。 爭議: 直播平臺該承擔多少責任 此案涉及如下爭議。 一、被訴侵權行為的責任主體究竟是誰?網絡主播還是斗魚直播平臺? 根據斗魚公司提交的《斗魚直播協議》,主播雖然與直播平臺之間不存在勞動或勞務關系,但雙方約定主播在直播期間產生的所有成果均由斗魚公司享有全部知識產權、所有權和相關權益,這里面的“所有成果”當然包括涉案視頻在內的上傳并存放于斗魚直播平臺的視頻。雖然主播是視頻的制作者和上傳者,但因為主播并不享有對這些視頻的知識產權和所有權,所以根據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其不應對視頻中存在的侵權內容承擔侵權責任。而相應的,既然斗魚公司是這些成果的權利人,享有相關權益,其自然應對因該成果產生的法律后果承擔相應責任。 二、斗魚直播平臺是否為僅需履行“通知—刪除”義務的網絡服務提供商? 一般情況下,網絡服務提供者如果僅提供的是自動接入、自動傳輸、信息存儲空間、搜索、鏈接、文件分享技術等網絡服務,當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在接到被侵權人通知后,網絡服務提供者及時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后,則可以免責。而斗魚公司所有的斗魚直播平臺不同,凡在斗魚平臺上進行直播的主播均要與斗魚公司簽訂《斗魚直播協議》,在協議中詳細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服務費用、結算方式以及直播方應承擔的違約責任,最重要的是約定了斗魚公司雖不參與創作,但直播方成果的權利屬于斗魚公司,這說明斗魚公司不僅是網絡服務的提供者,還是平臺上音視頻產品的所有者和提供者,并享有這些成果所帶來的收益。在這種情況下,雖然其在獲悉涉案視頻存在侵權內容后及時刪除了相關視頻,但也不能就此免責。 三、海量用戶帶來的監管不易,可否成為斗魚直播平臺的免責事由? 既然斗魚公司與每一位在平臺上注冊的直播方約定直播方在直播期間的所有成果的全部知識產權及相關收益均由斗魚公司享有,那么其當然應對直播成果的合法性負有更高的注意義務和審核義務。況且,海量用戶的存在還會帶來巨大的影響和收益,斗魚公司不應一方面享受利益,另一方面又以直播注冊用戶數量龐大及直播難以監管而逃避審核、放棄監管,放任侵權行為發生,拒絕承擔與其所享有的權利相匹配的義務。因此,海量注冊用戶及直播的即時性和隨意性亦不能成為斗魚公司的免責理由。 警示: 直播平臺應盡到監管責任 斗魚直播平臺上的涉案直播回看視頻中,存在著未經權利人許可播放的音樂作品內容,構成對著作權人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侵犯。盡管播放音樂作品是網絡主播在直播過程中做出的行為,但基于主播與斗魚公司之間約定了網絡主播全部直播成果的知識產權、所有權及相關利益均歸斗魚公司所有,斗魚公司則應當承擔與其所享有的權利相匹配的義務,其應當對涉訴侵權行為承擔著作權侵權責任。 北京互聯網法院對本案的判決,強調了司法機關對互聯網空間交易交往行為責任的裁判,應當堅持權利與義務相對等原則;提示網絡直播平臺在運營中獲益的同時,必須對其他權利人的既有知識產權予以充分尊重和保護。 (責編:宋心蕊、趙光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