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2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布會,發布《關于在招標投標活動中對失信被執行人實施聯合懲戒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副局長張根大主持發布會,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局長孟祥、國家發展改革委等聯合發文單位領導出席發布會。
據張根大介紹,《通知》今天正式發布,懲戒失信被執行人俗稱懲戒老賴,人人有責,社會各界有責,首先中央各有關部門有重大的責任。招投標活動領域進行推進,這是其中的一個懲戒方式,以后還會有更多的推進。
孟祥向大家通報聯合下發《通知》的有關情況。
《通知》對聯合懲戒對象提出了規定,即在招標投標活動中被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為失信被執行人的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以及評標專家、招標從業人員。
《通知》規定了查詢內容及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將失信被執行人名稱(姓名)、法律義務履行情況、失信情形等信息推送到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和“信用中國”網站,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相關行政監督部門則通過“信用中國”網站或各級信用信息共享平臺進行查詢。
《通知》提出四項懲戒措施,一是限制失信被執行人的投標活動。對于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將在招標公告等招標文件中明確規定評標標準,在評標階段對失信被執行人予以限制。對于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參加投標活動的,應當對所有聯合體成員進行查詢,一旦聯合體中有一個或一個以上成員屬于失信被執行人的,則對聯合體進行整體限制;二是限制失信被執行人的招標代理活動。招標人在委托招標代理機構開展招標事宜時,將優先選擇無失信記錄的招標代理機構,推動招標活動更加規范、高效;三是限制失信被執行人的評標活動。通知明確了相關單位不得聘用失信被執行人為評標專家,對聘用期間成為失信被執行人的評標專家,將及時清退;四是限制失信被執行人的招標從業活動。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在聘用招標從業人員時,將對失信被執行人予以限制,對從業期間成為失信被執行人的招標從人員予以處理。
《通知》主要有四個特點,一是懲戒部門全;二是懲戒力度大;三是影響范圍廣;四是雙向共同懲戒。《通知》中各項懲戒措施的落實,都需要最高人民法院與相關部門密切配合,聯合實施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