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院首次成功強制執行人壽保單現金價值
作 者:余建華 蒼軒
來 源:人民法院報發表日期:2017-09-07
一場車禍,讓死者家屬意外又悲痛,向法院起訴賠償,卻發現被執行人名下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經過執行法官的努力,發現被執行人在保險公司擁有一份儲蓄性質的人壽保險。日前,保險公司終于將保單的現金價值5萬余元,匯至浙江省蒼南縣人民法院執行款專戶。這是該院首次成功強制執行人壽保單現金價值。
2016年5月29日,陳某駕駛一輛制動性能很差的無號牌三輪輕便摩托車,在蒼南縣龍港鎮的世紀大道上行駛,而駕駛座的左側乘坐著楊某。當天4時20分,陳某沒有注意到路面情況,迎面撞上了停在路上的一輛重型自卸貨車車尾,事故造成陳某受傷、楊某當場死亡及車輛損壞。
后交警調查發現,重型自卸貨車由曾某駕駛??吭诼愤?,但曾某僅持有C1(準駕小型汽車)機動車駕駛證。交警部門認定,陳某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曾某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死者楊某不承擔事故責任。事故發生后,死者楊某的家屬向法院提起了訴訟,法院經審理判決,陳某、曾某分別應賠償楊某家屬各項損失共計16.9萬余元、8.5萬余元。判決生效后,二人未主動履行賠償,楊某家屬于今年4月底向蒼南法院申請對該二人進行強制執行。
在辦理被執行人陳某一案中,由于其所在地在重慶市,無形中加大了案件執行的難度。執行法官經網上查控系統查控、委托當地法院查詢、詢問當事人等方式調查后發現,被執行人名下無可供執行的財產。后執行法官經詢問得知,陳某此前曾租住在蒼南龍港鎮某地,于是立即前往該租住處進行依法搜查,搜查過程中意外發現,陳某有兩份在富德生命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分公司投保的“生命財富寶一號年金保險”保險單。
5月25日,蒼南法院的執行法官委托重慶市渝中區人民法院代為送達相關法律文書,要求保險公司協助辦理退保、執行等事項,但文書送達給保險公司后,卻杳無音訊。
考慮到該案屬涉民生案件,死者家屬遭受重大精神打擊且家庭經濟困難,7月5日,蒼南法院執行局指派兩名執行人員,專程趕赴重慶市開展執行工作,要求保險公司協助辦理退保手續,核算被執行人陳某可獲得的保單的現金價值或可退的保險費。
然而保險公司于7月19日向該院提出執行異議,表示不予協助辦理,理由是人身保險金是具有人格屬性的專屬債權,不能因投保人的債權債務糾紛被強制執行。
蒼南法院經審查認為,在投保有效期內未發生保險事故,保單的現金價值應歸投保人即被執行人所有,蒼南法院有權強制執行,故于8月8日駁回了異議申請人富德生命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分公司的異議。保險公司于8月24日將上述保單的現金價值5萬余元匯至蒼南法院執行款專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