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校條例明確學歷可有條件納入國家學位體系
2008年10月30日 中國教育新聞網
新華社10月29日受權發布《中國共產黨黨校工作條例》。條例中規定,中央黨校和具備條件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委黨校,依法取得碩士、博士學位授予權,并經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后,招收攻讀碩士、博士學位的研究生,納入國家學位管理體系。
該條例在第三章《班次和學歷》中規定,黨校學歷是干部在校學績的標志。黨校學員按照教學計劃要求完成學習任務、經考核合格的,取得黨校學歷。因故未按規定參加黨校培訓輪訓或者未達到培訓輪訓要求的,應當及時補訓。補訓合格的,取得黨校學歷。
此外,條例還明確規定,中央黨校和具備條件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委黨校,依法取得碩士、博士學位授予權,并經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后,招收攻讀碩士、博士學位的研究生,納入國家學位管理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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